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9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小型轿车沿通德大桥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大桥东桥头右转弯进入南侧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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