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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林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001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花园**号后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溆浦县人刘某某、肖某某、周某某与隆回县***镇**村村委会签订《黑松、北海道松收购合同》,取得***镇原**村集体山林范围内所有日本黑松、北海道松的采挖移植权。2015年2月,刘某某、肖某某、周某某三人将原**村集体山林范围内所有日本黑松、北海道松的采挖移植权转让给何某某。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间,何某某为方便移植松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雇请挖机沿***镇***村至溆浦县**路、***山场潘家坳上,用挖机开挖毛马路以便于运输,致***村***山场潘家冲坳上山场林地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8973平方米(13.45亩),林地类型全部为灌木林地。

另查明,1、案发后何某某对***镇***村***山场潘家冲坳上毁坏的林地进行了造林复绿,经勘验,复植面积7.4亩。2、2019年5月22日,何某某向***镇***村委会交纳复植费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复植、交纳复植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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