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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边**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乡**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家中驶往广德县卢村街道,当行至X030线6KM处时被广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何某某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代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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