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镇**村**社**号。2007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8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8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许,何某某驾驶甘A3U***号小型轿车,从景古镇驶往莲麓镇方向途中,行驶至定新线161km+900m(康乐县莲麓镇河口村海甸社路口)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景某某驾驶甘N25***(临时)左转弯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送往康乐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1款(1)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酌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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