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窝藏罪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凌晨,易某某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酒店内被缅甸警方抓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得知此消息后,立即联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刘某某,商量是否能花钱帮助易某某逃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刘某某分别汇款七万元、三十万元给余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达缅甸后试图花钱帮助易某某逃匿,干扰了宜春警方对易某某的追逃工作。之后,在缅甸警方的协助下,宜春警方将易某某从缅甸逮捕归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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