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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余民)(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余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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