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佟依蒙)(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2001********,汉族,大学在读,**学院**,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座**宿舍(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7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9时许,在本市**园**公寓*座****,趁宿舍内同学不在之机,窃取被害人蔺某某放在书桌电脑包内的“戴尔”牌灵越5498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赃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窃取被害人字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戴尔”牌灵越5498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赃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