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7********,汉族,专科毕业,康平县**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康平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0分,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0号小型汽车从康平县开发区医院行至辽宁省康平县中心街武装部门前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某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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