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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佟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5********,满族,高中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18年5月9日9时许,带欲租房的房客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17号楼3单元402号看房,期间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因琐事与该单元的401号邻居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鼻部受伤的结果。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佟燚鑫,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511190618,满族,高中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德惠路1号楼6单元403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燚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燚鑫于2018年5月9日9时许,带欲租房的房客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17号楼3单元402号看房,期间被不起诉人佟燚鑫因琐事与该单元的401号邻居王杰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佟燚鑫用拳头击打王杰面部,造成被害人王杰鼻部受伤的结果。经法医鉴定:王杰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佟燚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佟燚鑫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佟燚鑫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燚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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