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2000********,维吾尔族,石河子**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现住乌苏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雪荣,新疆威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7月18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伙同买某某(另案处理)使用“Tmr-****”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骗取哈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85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勘查记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退赃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8510元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