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1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汶上县农业银行义桥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将被害人房某某未能成功存入ATM机内的5000元现金取走。同年5月3日,侯某某将5000元现金返还给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视频资料;3.证人李永霞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5.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3.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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