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枞阳县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在**镇**村**组张某某家门前的稻床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地界问题与其邻居张某某发生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张某某推到在地,其左边膝盖跪压到张某某胸腹部,导致张某某右侧胸部第5. 6根肋骨骨折。2019年11月14日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22日,经枞阳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捌仟圆整(Y 68000. 00)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张某某对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春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