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7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8702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黄寨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驾驶A3C**号小型轿车从崇信县城青年路出发到县人民医院院内被崇信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侯**因涉嫌酒后驾车被带至锦屏派出所办案区,其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交警依法将侯**带至崇信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甘肃省科城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侯**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0mg/100ml,此次检定日期为2019年7月3日,同年11月14日,甘肃省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侯**留存的血样二次鉴定检出乙醇含量88.9mg/100ml。
本院认为,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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