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俞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龙湖春江郦城4-601室,系浙江中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来荣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争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及林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为逃避公安机关对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浙江中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另案处理)账目调查,经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提出把**公司的内账(记录**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销毁掉,林某某同意后,决定将存放于杭州萧山区**镇**公司生产基地档案室的内账(2015年之前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予以销毁,并指使汪某某对存放于杭州**大厦27楼的**公司内账(2015年之后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整理出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由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及林某某等人安排余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汪某某等人整理出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搬运杭州**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烧毁。经查,被销毁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系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人民币30余亿元。

2018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城**室的住处查获烟嘴、挂件各1件。经鉴定,该烟嘴为非洲象上门牙加工制成,该挂件为非洲白犀角加工制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