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镇*村*。2018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我市三乡镇等地点持中国光大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8169900101929**)多次进行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合计本金人民币98217.59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以改变联系电话、失联等方式逃避催收。
2018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30日,光大银行已全额收清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透支款,并谅解被不起诉人俞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