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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77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上19时许,侯某某在亲戚家吃饭时饮用米酒,21时许其从**广场步步高超市驾驶湘E2Z***小车,掉头往银三角方向行驶,随后在**镇银**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是95mg/100ml。民警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

2019年11月16日,经湘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41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人口、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飞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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