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许,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人民路南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候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0.6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0.85mg/100ml。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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