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S***号“名爵”牌白色SUV轿车沿古浪县某某镇民调渠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街桥头向西200米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现场对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4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倪某某带至古浪县中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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