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2时许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京广铁路东侧无名小道行驶时撞到墙体,造成车辆受损、致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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