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8196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载其朋友王某某、胡某某沿**道,由岳西县**镇**村往**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道648KM+600M处时靠右停车,与在其后方同向行驶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皖H*****号驾驶员王某某口头报警,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出警至现场,民警随即对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皖H*****号驾驶员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王某某检测结果为0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储某某以及王某某带至岳西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储某某负次要责任。
当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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