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渝B****小轿车行驶至会宁县会师镇北坪苑小区门口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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