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鲁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阳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