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2418,汉族,高中文化,系抚顺**有限责任公司**,住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与吴某某在抚顺市顺城区**饭店共同喝酒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驾驶吴某某的辽M****8号小型越野客车,吴某某坐在车内副驾驶座位,由西向东行驶至顺城区**路被执勤的民警拦住,对驾驶员兰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血中乙醇成分9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一)项,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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