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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关宇翔)(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满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热闹路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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