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92********,锡伯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沈阳市人,住北票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次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分别介绍高某某与单某某、张某某与狄某某在北票市冠山管理区七彩虹社区一栋红色砖楼内及北票市岳家沟一居民楼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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