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于2019年9月1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50分许,关某某驾驶浙DJ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41省道舞阳县莲花镇后蔡村路口时,将前方同向骑行手扶式滑板车的蔡某某撞到,造成蔡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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