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6时18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甘LZ****号吉利小轿车沿礼泉县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桥北村段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在路西相对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撞倒致死,他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的家属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冯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5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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