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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坤)(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赵博村**庄村***号无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驾驶豫N****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至陇海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刘**相撞,造成刘**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冯*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系初犯,过失犯罪,已依法刑事和解、赔偿、取得谅解。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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