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7********,汉族,铁岭**学校**,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10时50分许,在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下梁中组许云青家大门前,其与母亲刘宝珍因琐事与被害人洪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将洪某某打倒在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用脚踢踹洪某某嘴部,致洪某某嘴部受伤,牙齿脱落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被鉴定人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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