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广阳镇卫生院附近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然是无驾驶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全案证据,冯某某虽有从重情节,但其酒精含量较低,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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