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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惠苹)(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电话:17690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无前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温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温泉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简****,司法部派驻温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援疆律师。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在温泉县博镇木兰宾馆进门的安检仪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偷后离开现场,经物价鉴定,一部手机作价为22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窃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初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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