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8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兰考县**乡***村,现住民权县东方金典*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民权县东外环路大草原饭店对面时,撞住路东一辆停放的挖掘机,造成同车乘车人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也受伤住院,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双方已和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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