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路**路**桥迆西(东向西),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Q****7)与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6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民警出警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行且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冯某某为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5万元,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并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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