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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闽******号飞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天桥下时,被在该处设卡拦查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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