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46*********,汉族,初中文化,现任梅江区**半岛**建筑工地质量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路,现住梅江区**小区工人建筑生活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等人因能否在**镇**村**碧桂园**建设集团员工餐厅就餐问题引发口角,冯某某进入厨房拿出菜刀欲赶走田某某等人,田某某见状则上前拉住冯某某的上衣并推搡冯某某,冯某某被推搡跌倒时,其手中的菜刀划到田某某的左大腿,致田某某左大腿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冯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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