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县**镇**村吕某某家中因琐事与韩某某(被害人)发生争吵,争吵后韩某某拿铁锹追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并用铁锹殴打冯某某,冯某某用镐挡、殴打韩某某。两人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用镐将韩某某左肋部及右肋部打伤,造成韩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赔偿韩某某人民币**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冯某某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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