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址河南省新密市**街办事处**路**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74mg/100ml。
冯某某于同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视频、抽血视频;2.检验报告;3.抽取的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4.被不起诉冯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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