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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西华)(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洋,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刘**、冯**等人为索要债务,来到宁县和盛镇润慷公司旧厂址开发的润园小区售楼部,用自喷漆在售楼部广告牌、临街围墙上喷写“*骗子”、“*还钱”等话语,同时拉打横幅,上面写有索款话语。当时宁县和盛镇有集市,造成群众围观。经宁县和盛镇政府、和盛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说方才离开,后又来到和盛镇工业园区润慷公司,在其周边及院内继续喷字闹事。

本院认为,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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