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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云南程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居*幢*单元***号,无前科。

辩护人何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云南程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鹏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8月7日程鹏公司承建110kv缅甸果敢新建变电站及110kv果敢线电力施工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因对缅甸果敢送电联网工程工期紧,需要增加专业技术工人,遂安排程鹏公司副总黄某某与念某某签订劳务协作合同招募工人,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县城。9月19日念某某从曲靖市招募的10名工人自行驾车到达镇康县南伞镇,黄某某联系当时正在南伞镇的冯某某前往约定地点接该10名工人。冯某某接到10名工人后带领该10名工人到达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尖坪村南松林组中缅边境上的施工现场,后经127号界桩附近小路偷渡进入缅甸境内工地。耿马自治县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卖盐场分站巡逻民警在路过时发现有可疑情况,经对冯某某当场盘问,冯某某承认将10名工人带至缅甸境内的犯罪事实,之后在侦查机关的要求下,冯某某拨打电话让在缅甸境内的10名工人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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