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化德县**镇职工,户籍地为化德县的**乡,住化德县**镇**平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蒙J1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化德县金三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大五交化商铺”门前路段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勇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案发时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委托他人主动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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