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某某村,现住延安市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02时38分,被不起诉人冯某酒后驾驶陕J*R***号小轿车在省205线143KM处道路上行驶,经举报被延长县交警大队黑家堡中队民警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142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驾驶人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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