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4********,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应城市**街道办事处**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自己患主动脉夹层的病历提供给朱旭(另案处理),接着在参加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病退复核体检时,冷某某又受张某某的安排代替朱旭体检,帮助朱旭于2017年10月办理了病退,期间冷某某收受了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的“辛苦”费。至案发时止,朱某某累计从湖北省社会保障厅领取退休金45961.62元。
案发后,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自己所得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朱旭退出所得赃款。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从犯、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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