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4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8L****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某某附近出发,行至佛山市禅城区S15佛开高速吉利收费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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