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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亚振)(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62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嘉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与联合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0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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