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晚20时左右(除夕夜),王某某、王某强、王某宾兄弟三人到临县**镇**村刘某乙家中要帐,要帐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打架,刘某乙的儿子刘某甲与王某某在厮打过程中致王某某从刘某乙家下院的圪堎上掉落,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手损伤致舟骨骨折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右膝部损伤致骸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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