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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同辉)(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5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K****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刘线4公里200米处(珍珠湖)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2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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