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康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3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辽宁省康平县孙老线13公里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5.3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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