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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大勇)(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至29日被临时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于2018年9月3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日23时许,由于王某、薛洪彬在北票市中华路一段51号楼东侧广场上,因琐事与赵国军发生争吵,便伙同王某、薛洪斌对赵国军进行殴打,致使赵国军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赵国军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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