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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天夫)(公开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3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5时4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F1****号小型轿车沿靖宇县去往白山市,行驶至榆江线398公里加500米处时,与行人郝某某相撞,造成郝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够保护现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7日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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