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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宁宁)(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号小型汽车沿濉溪县**镇孟楼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楼村草场十字路口处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载乘被害人张某某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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